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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稳住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更大力度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稳住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更大力度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稳住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稳住经济一揽子财政政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要求,强化统筹、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省财政新增安排财政资金110亿元,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稳住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财政措施:

一、确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补助力度,将今年市县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按体制应由市县负担部分,全部转由省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促进困难县区平稳运行。进一步加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力度,依据“三保”保障支出需求、“三保”保障倍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帮助县(市、区)兜牢“三保”底线。各地应将疫苗接种、核酸检测、患者救治、防疫物资及必要生活物资保供等疫情防控必要支出,作为“三保”支出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给予疫情较重地区困难补助。对今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较重的市县,依据疫情影响、防控投入、防控风险等级及范围等因素,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充分保障援沪、援吉医疗队各项正常开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对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业务稳定经营满6个月且未在其他渠道就业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由当地财政一次性发放5000-10000元不等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此项政策重点向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倾斜,与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等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各地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30%予以奖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从事个体经营满6个月后向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助,申请时限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政策。对贷款大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我省免息所需资金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按政策优先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可用的存量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另行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支持政策。对市县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10条措施所需新增支出,省财政给予30%补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跨省、市落户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推动财政资源配置“跟人走、可携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2022年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类群体的,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有关政策基础上,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部承担;涉及其他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予以免除,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7分担。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免除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鼓励市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2022年6至9月期间,共4个月应缴水电气费用(含污水处理费)30%的财政补贴,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实施,省级按实际补贴数的30%对市县政府给予补助。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底前将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确认的水电气费用及减免的数据等材料报送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鼓励江西航空公司按政策申请民航应急贷款。对江西航空公司今年申请到位的民航应急贷款,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2个月(含)的财政贴息,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对2022年5月21日至7月20日的国内客运航班运行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我省应承担的30%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具体按《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有关要求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建立省铁航集团铁路运营亏损财政补贴机制。对省铁航集团铁路运营亏损,由财政按铁路建设在贷余额予以阶段性适当贴息,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进一步放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效能。省财政增加省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推动企业提升信用评级至AAA,并安排担保费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确保新撬动银行普惠信贷200亿元,新增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200亿元,将普惠类信贷平均担保费率从0.9%降至0.6%以下。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普惠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普惠类批量化标准信用产品,免除普惠主体抵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融资担保集团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白名单”进行产品标准审查,符合标准的实施“见贷即担”。对上述“白名单”企业融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0.5%;500万以下的,按不高于0.6%;1000万以下的,按不高于0.8%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对地方出台消费刺激政策进行奖补。鼓励设区市因地制宜发放低门槛、广覆盖的消费券,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落实配套举措,着力提高消费券的核销率和覆盖率,有效发挥促进消费的乘数效应,推动住宿餐饮、数字消费、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及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回暖。对各设区市2022年6至9月发放、10月8日前核销的消费券,根据消费券第三方发放平台中实际使用并核销的财政支出数,省财政按30%给予奖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密切协同,配合主管部门推进有关工作,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联合审核确认的消费券数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审核后,据实下达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民生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水利、新型基础设施、交通物流、生态环保等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加快推进方舱医院建设,对纳入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设区市永久性方舱医院项目,省财政按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定额补助。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中日友好医院江西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江西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等第三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属医院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五、强化社会民生兜底保障。市县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1〕1094号)有关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保、特困、孤儿、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及按要求为困难群体增发生活和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3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江西省调查总队、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保供稳价工作。支持省级储备活体生猪、冻猪肉、春耕肥以及应急物资,增强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配下达拨付资金,及早形成实物量支出,并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效能。要严格监测各类资金走向,坚决防止在途压占、截留挪用,坚决查处骗取套取、贪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组织财政收入,严禁弄虚作假,杜绝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现象发生,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要加强政策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充分运行惠企综合服务平台“惠企通”,推动各项惠企政策精准到位、快速见效。

创建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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