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事例
(原文:中国裁判文书网)地址:https://wenshu.court.gov.cn/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昌多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492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7757194Y。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大明,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胡丹,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综上所述,昌多利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创建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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