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话金融丨全国人大代表刘峰: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标的持续增加,但金融纠纷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法规形式巩固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必要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近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程序、调解组织法律地位、调解文书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也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大幅降低金融纠纷化解成本,助力化解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制。
刘峰表示,2016年至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万件。同时,受种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仍然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无门,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解决路径。
金融纠纷解决也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刘峰表示,目前金融消费纠纷多头投诉、多头考核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金融机构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难度。金融纠纷化解路径仍不明确,行业协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发挥的作用还不足。尤其是行业协会调解金融纠纷如何实现调仲对接、调诉对接、调证(公证)对接,仍然缺乏制度性的构建。
“金融纠纷调解可以大幅度降低化解成本。”刘峰表示,数以万亿计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裁判确权,金融机构或企业均需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保全担保费用等。而金融纠纷案件调解的成本普遍不到诉讼或仲裁的10%,通过委托调解付费或者协商收费调解成本则会更低。此外,金融纠纷化解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基于此,刘峰建议,总结近年来国内金融纠纷调解实践,借鉴国外及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立法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通过制定条例,一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纠纷统一解决机制;三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四是明确各级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职能、运行、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及其法律地位;五是明确专兼职从事金融纠纷调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六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衔接;七是明确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中的职责;八是明确金融纠纷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内容转载自中国银保监会)